《善生經》五戒內容略說–不邪淫

再談不邪淫戒。邪是指行地獄、餓鬼、畜生之惡行;正是指行天、人、阿羅漢之善行。淫就是性交。佛陀對善生居士說:在家居士不邪淫,而不是不淫。關於性生活,佛陀允許在家居士可適當的正淫,但不可邪淫。然而對出家眾來說,就必須要斷淫,因為淫欲是障道法,出家眾為了學習斷欲、無我,因此必須斷淫。一位出家者的志願是為了斷欲貪、完成無我,成為自利利人、慈悲喜捨的生活者,因此如果行淫就會對修持「斷欲貪、無我法」產生障礙,甚至會破壞僧團的品質與修行的環境,因此出家者必須斷淫,以免墮落。

佛陀雖然允許在家居士正淫,但不可邪淫。那什麼是邪淫呢?簡單說,會妨礙家庭和諧、違犯法律、破壞人倫道德的淫慾行為,就是邪淫。佛陀制不邪淫戒,在印度當時的狀況,就是不侵犯二十種女人,以現在來說,就是指未滿十八歲、有夫之婦、有婦之夫等,有妨礙到一般社會倫理的淫慾行為都是邪淫。也就是說,只要不妨礙一般的社會倫理,就不在這個問題裡面;如男女雙方同意、得到保護人的同意、不違反國法、經過公認的結婚儀式而結為夫妻,這種夫妻的正當性行為,是組成家庭的要素,是正當的,如此的性行為是合法的,不犯邪淫戒。

反之,在家居士即使取得雙方同意,但是如果屬於以下所列範圍內的二十種男女,也不可與他人發生性行為:

一、母親所監護的男女。

二、父親所監護的男女。

三、父母親所共同監護的男女。

四、兄所監護的男女。

五、姊所監護的男女。

六、親眷所監護的男女。

七、家族所監護的男女。

八、宗教所監護的男女。

九、丈夫所養護的女孩。

十、由國王標明禁止男人接觸的女人。

十一、雖然是以財貨買來,但已經是他人妻子的女人,因為此女人也視同有夫之婦。

十二、已經有固定對象同居的男女。

十三、因某男人的財富而已成為其妻的女人。

十四、因為窮困,希求物資,例如食、衣、住而成為某男人之妻的女人。

十五、因為某男人為她解除勞役而已成為其妻的女人。

十六、由長輩同意而雙方結婚的男女。

十七、女奴被男人娶為妻子的女人。

十八、女工被男人娶為妻子的女人。

十九、某男人在戰爭中贏得的女俘,被認為是其妻的女人。

二十、長期同居,被視同夫妻的人。

以上二十種人不是有夫之婦或有固定對象同居之男女,就是受監護的男女。如果有人侵犯了以上所列二十種男女中的任何一種,與之發生性行為,都會產生種種不和樂,甚至產生怨敵對立的問題,擾亂社會秩序。

我們想想,如果有人跟我的妻子,或未滿十八歲的兒女私通,那對我而言就是不喜歡、不悅意的事情。如果我跟別人的妻子,或未滿十八歲的兒女私通,那麼我就是令人不喜歡、不悅意的人。對我而言是不喜歡、不悅意的事情,對他人而言也是不喜歡、不悅意的事情,那麼我為何要加諸於他人呢?己所不欲,勿施於人嘛!經過這樣的思惟、檢討以後,就會自行遠離邪淫,並且勸導他人也遠離邪淫,讚嘆遠離邪淫者。

如果對象是配偶或固定的同居人,那就不是犯邪淫戒了。但是仍然必須注意的是,過度的性行為會影響身心健康,因此佛陀才說淫慾是障道法,不可不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