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善生經》五戒內容略說–不偷盜

次說不偷盜戒,不偷盜就是不侵佔不屬於自己的財物,不盜取他人的財物。其實與其以「偷盜」來定義,不如以「不與取」來表達更詳細、更清楚。不與取就是「不與而取」,人家沒有要給你,你自己拿走,侵佔為自己的。如果犯此戒就是波羅夷重罪。也就是說,無論是國家的、私人的、佛教的,凡有主的一切物品,如果沒有得到對方同意,就加以拿取、搶奪、霸佔、吞沒,就是犯了偷盜戒。當然也不能以飢餓、疾病,或是為了孝養父母,或是供給妻兒等理由來盜取,這都是犯偷盜戒。甚至已經給了別人的東西,如果用種種手段取回來,這也是犯不與取戒。

偷盜分為重罪和輕罪,如佛陀說:「若比丘,若在村落,若閑靜處,不與盜取,隨不與取法,若為王、王之大臣所捉,若殺、若縛、若驅出國,如是賊,汝是癡、汝無所知,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。」

「若比丘先送於比丘衣,然後瞋恚故,若自奪若教人奪取,而說:『還我衣來不與汝』比丘還衣,彼取衣者尼薩耆波逸提。」

「若比丘知是僧物,自取入己者,尼薩耆波逸提。」

上面所說的三條戒律,以白話來說就是:一、人家沒允許給你的東西,你自己拿走,這是犯波羅夷重罪,犯此戒者要離開僧團。二、給別人東西以後,後悔了要收回,犯波逸提輕罪墮。三、獨佔公眾利益者,犯波逸提輕罪墮。

第一條是只要沒有得到物主允許的東西,如果自行取走或是用騙的方式取走,都是犯不與取戒。也就是說,不管是偷、搶、拐、騙,只要物有主,沒有經過物主允許,自行取走,就犯了不與取戒。

第二條是已經送給了別人的東西,不可再要回來;如果再要回來,對方一定會不高興,內心會產生嫌隙。其實給了別人的東西,這東西就是別人的了,物品的所有權已經同時給了對方,再去要回來,形同耍賴,只會令雙方不高興,因此東西送人後再要回來,就犯了輕罪(墮)。

第三條就是獨享公眾利益。一般說來,公眾的福利大家都有權利享有。本來提供福利的單位已經分配好了給大眾的物品,結果你個人獨享,這就是獨占,犯了輕罪(墮)。我們想想看,我們沒有答應給予對方,而對方自行盜取,那麼這種人對我而言,就是不喜歡、不悅意的人。反過來說,如果他人沒有答應給我,而我自行盜取,那麼我就是令人不喜歡、不悅意的人。對我而言是不喜歡、不悅意的事情,對他人而言也是不喜歡、不悅意的事情。既然是不喜歡、不悅意的事情,我為何要加諸於他人身上呢?經過這樣的思考、檢討之後,就會遠離不與取了,並且勸導他人也遠離不與取。

構成偷盜(不與而取)有五個要件:一、有主之物。二、知道為有主之物。三、偷盜之意圖。四、偷盜之行動。五、經由行動而偷到手。